(2021)粤0104民初43146号
蓝洪波: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蓝洪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3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赵璐璐、潘子聪
电话:020-83009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