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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6609号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唐亚晚、房小妹追偿权纠纷

2022-01-05 11:1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6609号


唐亚晚、房小妹:

  本院受理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唐亚晚、房小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6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唐亚晚向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109871.43元及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2月13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为28387.65元,从2021年12月14日起的利息、违约金以尚欠的代偿款为基数合计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房小妹对被告唐亚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房小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唐亚晚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7元,由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4元,被告唐亚晚、房小妹共同负担1213元;财产保全费1210.76元,由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1.1元,被告唐亚晚、房小妹共同负担919.66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龚帆、蔡昱敏
电话:020-83009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