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1498号
周华: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申请人何红梅、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14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红梅、周华名下价值101602.04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8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杨婷
电话:020-83009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