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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8020号广州市汇瀚顾问有限公司与梁传朝、徐梅琼、邓莹莹合同纠纷

2022-01-05 11:1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8020号


徐梅琼: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汇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传朝、徐梅琼、邓莹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该案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梁传朝、徐梅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汇瀚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46327.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6327.4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20年9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梁传朝、徐梅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汇瀚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延期担保费(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以3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以3166321.55元为基数,按照每月0.2%的标准计)以及律师费500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897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三、被告邓莹莹对被告梁传朝、徐梅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向被告梁传朝、徐梅琼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汇瀚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汇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309元,被告梁传朝、徐梅琼、邓莹莹共同负担5123元;司法鉴定费5263元(被告邓莹莹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汇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向你方送达该案上诉状,被告邓莹莹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广州市汇瀚顾问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赵咏、李锐
电话:020-83009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