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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24065号珠海奥飞动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翊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2022-01-05 11:1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24065号


上海翊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珠海奥飞动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翊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24065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判决:一、被告上海翊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奥飞动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保底授权使用费318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31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上海翊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奥飞动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18904元及公证费48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奥飞动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6.86元,由原告珠海奥飞动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888.58元,被告上海翊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28.28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李文君、陈益融
电话:020-83009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