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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49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何红梅、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2-01-05 11:1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498号


周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何红梅、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1)粤0104民初41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何红梅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编号:HTJI2018100005855800)于2021年11月22日予以解除;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何红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6659元、手续费14927.47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截至2021年11月16日的利息为742.49元,还款违约金为3176.88元;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约定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5元、财产保全费1028元,均由被告何红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杨婷
电话:020-83009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