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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5821号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广东德晟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境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境域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银渤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05 11:1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5821号


广东德晟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银渤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1)粤0104民初5821号原告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德晟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境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境域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银渤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4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判项;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一广东德晟投资有限公司向上诉人退还预付货款人民币43640419.5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其中2014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暂计至2020年10月10日,利息14522380.01元); 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二广东境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三广东境域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改判拍卖、变卖、折价被上诉人四广州市黄埔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埔区黄埔东路188号大院33号首层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编号:穗字第0150165391号),上诉人就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上诉人一应承担的23900000元本金及利息义务,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或折扣中优先受偿;5.依法改判拍卖、变卖、折价被上诉人五广州市银渤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西路26号明泰大厦共244套房产,上诉人就上述第1项债务本金及利息支付义务,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或折价中优先受偿;6.请求判令各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上诉人因实现债权、抵押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7.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各被上诉人承担。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邵巧玲、邱琬婷
电话:020-83009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