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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25930号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01-05 11:1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25930号


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25930号原告广东华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路与吉祥路十字路口)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25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签订的《广州吉祥大厦公园前站地下人行通道拓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XHT-2016-004)解除;二、被告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9710.6元及利息(以786210.6元为计算基数,2017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323500元为计算基数,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三、驳回原告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22元,由原告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32元,被告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49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广州吉祥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刘洁珺、李剑宇
电话:020-83009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