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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民初22981号彭子兴与Awuah Famiyeh Augustine亚伍瓦.法米耶.奥古斯丁与冯耀芬、徐明浪、华创木业有限公司(HUA CHUANG WOODEN CO. LTD)、钟海玲股权转让纠纷

2022-01-05 11:1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104民初22981号


钟海玲:

  本院受理原告彭子兴与被告亚伍瓦.法米耶.奥古斯丁与第三人冯耀芬、徐明浪、钟海玲、华创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钟海玲(女,汉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4民初22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亚伍瓦.法米耶.奥古斯丁(Awuah Famiyeh Augustine)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子兴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333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3333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为标准计)给原告彭子兴;二、驳回原告彭子兴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亚伍瓦.法米耶.奥古斯丁(Awuah Famiyeh Augustine)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陈永华、钟伟标
电话:020-83009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