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7256号
张嘉年: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7256号原告刘君明诉被告张嘉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装加工费1749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749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随本清,暂计:50元)上述加工费及资金占用利息暂共计:175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3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陈传岳、黄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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