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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246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李永红、曾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04 15:11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2468号


曾连英: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李永红、曾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2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李永红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于2021年9月8日解除;

  二、被告李永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132563.82元、利息330.54元、还款违约金1105.89元、分期手续费23320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负担171元,被告李永红负担 1709元。保全费1385元,由被告李永红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李永红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
电话:02083005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