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7民初5863号
黄艳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智锐诉被告黄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被告黄艳华偿还借款2390元,并支付利息(从应偿还之日即2020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48.94元)合计2,438.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艳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4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