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7民初1905号
高子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卓明与你的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17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子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欠款104700元及利息(从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 4月17日止,以10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以1062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7日起至
还清款日止,以104700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刘卓明;二、驳回原告刘卓明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1365元(原告刘卓明已预交),由被告高子锋负担1340元,原告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良口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