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7民初3018号
翁修旺: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与被告翁修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7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翁修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借款本金130.0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7月23日的利息(含罚息)为15.05元、复利为0.81元;自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翁修旺负担。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