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7民初811号
具仙姬: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与被告具仙姬信用卡纠纷[(2021)粤0117民初811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7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具仙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偿还欠款本金20619.81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1日利息17714.73元,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二、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2元,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负担795元,由被告具仙姬负担437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 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