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7民初1114号
林智国、李志虎、黄永昌、广州盛益保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文伟华与被告林智国、李志虎、第三人黄永昌、广州盛益保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7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一、被告林智国、李志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回购款44821.3元给原告文伟华;二、被告林智国、李志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39893.34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4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给原告文伟华;三、被告林智国、李志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元给原告文伟华;四、驳回原告文伟华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