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7民初3473号
谭焕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应还款之日即2020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河滨北路628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