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7民初2272号
郑文亮: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与被告郑文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7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文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清偿截至2020年12月23日的信用卡本金14892.85元,手续费1998.64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3日利息1213.25元,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负担13元,由被告郑文亮负担13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河滨北路62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