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7民初1157号
欧鉴荣:
本院受理原告冯红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7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冯红艳与被告欧鉴荣离婚;二、婚生女儿欧蒙恩(2018年6月8日出生)由原告冯红艳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冯红艳自行承担;三、驳回原告冯红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红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鳌头法庭(地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政路13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