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7民初913号
刘扬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楚河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扬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扬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楚河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978.92元及车辆占用费30000元;
二、被告刘扬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楚河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19978.92元为限(违约金计算详见判决书后附表);
三、被告刘扬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品牌为北汽制造,车型为北汽新能源2018款EU5R500网约版,车牌号为粤AD58640的车辆返还给原告广州楚河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广州楚河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8元,由被告刘扬勇负担。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