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7财保52号
董海明: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与被申请人董海明、张学文、董淑云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海明名下位于从化市鳌头镇城鳌大道西路998号翡翠一街翡翠一巷2号902房的房产。本案保全金额以人民币218660.72元为限。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