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7财保34号
王军、周春香: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佰春与被申请人王军、周春香、广州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两份裁定书:
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军、周春香、广州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2191.78元的财产。
二、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财保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军、周春香、广州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2191.7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