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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1225号原告广州市新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鸿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1-06-07 17:37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14民初1225号

中山市鸿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新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鸿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1)粤0114民初1225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4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中山市鸿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新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160元;被告中山市鸿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新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31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被告中山市鸿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新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8元,由被告中山市鸿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