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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14民初15737号原告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良与第三人刘忠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1-06-07 17:36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114民初15737号

黄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良与第三人刘忠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5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48380元;

二、被告黄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4838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14838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0元及诉讼保全费1332.63元,由被告黄国良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六月三日

联系人:杨法官、曾书记员、毕书记员

联系方式:020-66850909、020-66831591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北路18号炭步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