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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10068号杨清辉与张洪武、徐思亮、李美铁民间借贷纠纷

2021-06-07 17:36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14民初10068号   

张洪武、徐思亮、李美铁:

本院受理杨清辉与张洪武、徐思亮、李美铁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张洪武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洪武支付逾期利息暂计为8333.33元(计算方式详见起诉状);3、请求判令被告徐思亮、李美铁在被告张洪武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1006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1年8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吉星村路口旁

联系人: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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