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4民初8287号
庾浩斌:
本院受理原告庾达荣诉被告庾浩斌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5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828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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