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4民初9297号
刘永添:
本院受理刘志美与刘永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929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现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2000元(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间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合计:7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6日9时10分在本院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