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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1410号原告广州纽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犀科技有限公司、郑政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1-05-20 14:46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州和犀科技有限公司、郑政隆: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纽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犀科技有限公司、郑政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14民初1410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和犀科技有限公司、郑政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纽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服务费7万元;二、被告广州和犀科技有限公司、郑政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纽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三、被告广州和犀科技有限公司、郑政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纽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律师费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广州和犀科技有限公司、郑政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