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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7611号原告郑凤娴与被告黄仲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1-05-20 14:46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14民初7611号    

 

黄仲安:

本院受理原告郑凤娴与被告黄仲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十三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十万元为基数,按每月三百元利息,从2018年3月5日计至还清之日;以本金三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0年11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五千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761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1年8月2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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