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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7303号原告叶照明诉被告陈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1-04-12 14:25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14民初7303号

 

陈有:

本院受理原告叶照明诉被告陈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730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现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1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LPR利率的4倍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14时45分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5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