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4民初41869号
劳美玉:
本院受理原告劳有发诉被告劳秀琴、劳玉琼、劳美玉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粤0104民初41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继承人叶仙与广源实业有限公司于1992年12月9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所涉权利义务由原告劳有发、被告劳秀琴、劳玉琼、劳美玉各继承取得1/4份额。原、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配合对方办理上述遗产的继承手续。二、驳回原告劳有发其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6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劳有发,被告劳秀琴、劳玉琼、劳美玉各负担3765元。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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