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4民初43431号
钟增益:
本院受理的((2020)粤0104民初43431号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钟增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4民初434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如下:一、被告钟增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超期租金26317.2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8.28元(原告已付),由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539.31元,由被告钟增益负担228.97元。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王丽娟、张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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