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4民初11647号
NG TEIK BENG: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告NG TEIK BENG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被告NG TEIK BENG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4民初1164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NG TEIK BENG。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徐晓红、谢佩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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