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2民初1038号
刘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梁华良诉被告刘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485元及逾期利息(以24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从2020年10月15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12月18日,暂计为2485元×3.85%×1.5- 365天×64天=25.16元,暂以上共计2510.1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09:00在本院西院区第二十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九 日
联系人:李芳莹 联系电话:83006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