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6民初3335号
广州宝琢传媒有限公司、潘胜江:
本院受理原告何堰与被告广州宝琢传媒有限公司、潘胜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一、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451500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从2017年8月11日起,按中信银行贷款利率8.8600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退还服务费58000元、办证费40000、鉴定费3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00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黄颖、张翼
电话:020-83008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