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14669号
董开碧:
本院受理原告傅体群与被告董开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粤0112民初14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开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傅体群偿还借款本金62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期间以6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以62500元为本金,均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
二、驳回原告傅体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董开碧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主义务时向原告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