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4执异10号
刘兆坚、李伍全: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龚剑铭与被执行人李伍全、刘兆坚合同纠纷[(2020)粤0114执9610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李罡宇、张秋妹、李婉君、李婉儿、李家驹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终止(2020)粤0114执9610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解除对李罡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8168.42元中属于五申请人部分的冻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114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李罡宇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080003456175账户内银行存款2108168.42元的冻结。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