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7民初630号
王景润: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与被告王景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粤0117民初630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请如下: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8日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2.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69200.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3320.61元,合计172521.02元给原告;3.判决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大亚湾大道3号金润东方公寓2栋2513号房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财产保全、公告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7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