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3490号
丘嘉丽:
本院受理的潘夏珊与丘嘉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与原告签订协议中的本金陆万元人民币;
2、被告偿还与原告签订协议中承诺却并未履行义务给予的投资收益一万捌仟元人民币;
3、被告支付原告所欠总金额利息;
4、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8日9:15分在本院39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联系人:钟琴、莫敏琪
电话:8300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