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5执732号
唐成福:
关于你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5刑初33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向二十九名被害人共退赔人民币73276元(被害人名单和退赔数额见判决附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唐成福价值73276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经办人:郑伟军 电话:020-83007139
送达人:黄美棋 电话:020-83007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