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5执351号之一
胡琼:
关于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91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本院(2021)粤0115执351号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决定对被执行人胡琼(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909034907)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本院(2021)粤0115执3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终结(2021)粤0115执351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经办人:卓剑锋电话:020-8300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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