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4民初3386号
张溯祥、陈彩红:
本院受理原告陈佳瑜与被告张溯祥、陈彩红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338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下午14时20分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陈佳瑜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张溯祥、陈彩红偿还借款200000元;2、判令两被告张溯祥、陈彩红按借款协议约定的每月月息3000元为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至两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22日,利息为83200元;合计:283200元;3、依法判令两被告张溯祥、陈彩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八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审判员 田凯晋 法官助理 邓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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