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7民初1158号
王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林汉文与被告广东中信建江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业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汉文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未付工程款1832960元及利息(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以18329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1年12月3日为12180.4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以上合计:1845140.4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1年4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