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7民初563号
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涂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李敏青与被告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涂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JRJZX-15154-26596《借款合同》项下本金30000元、利息200元、逾期利息12120元(逾期利率按年利率15.4%计算);2、判令被告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JRJZX-15169-26611《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00元、利息66.66元、逾期利息4040元(逾期利率按年利率15.4%计算);3、判令被告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JRJZX-15170-26612《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00元、利息66.66元、逾期利息4040元(逾期利率按年利率15.4%计算);4、判令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的上述1至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涂晓敏对被告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的上述1至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由全部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