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7民初127号
吴金燕:
本院受理原告全东伟诉吴金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7民初127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预付款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3日10:00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