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7民初683号
郭嘉明:
本院受理原告邓泉钊诉被告郭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泉钊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l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11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约1135元,合计约1213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