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24号
陶国雄:
本院受理原告吴丽珍诉被告陶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10时 45分在本院第 15法庭A50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联系人:贾岚、张水凌
电话:8300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