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6民初2690号
韦相怀: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对上述案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联系人:莫蕙维、廖俭
电话:8300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