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7财保10号
李君龙:
本院受理申请人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与被申请人李君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沈云龙名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口岸路剑松大街10、12、14号D43车位;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君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账户内的存款。本案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15311.47元为限。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