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6民初39371号
广州道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嘉鹤: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广明与被告广州道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嘉鹤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制作费人民币42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共同向原告支付因逾期付款而产生的自2019年4月17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为人民币3276元,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1年4月20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联系人:马廷毅、彭佳
电话:020-83006780